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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蘇州市吳江區區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吳江開發區、汾湖高新區(黎里鎮)、吳江高新區(盛澤鎮)管委會,東太湖度假區管理辦(太湖新城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單位:
《蘇州市吳江區區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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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吳江區區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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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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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表揚在經營管理和質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組織,引導和激勵廣大組織轉變質量管理方式,加快質量管理數字化轉型,持續改善經營業績,推動質量強區工作的實施,加快我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借鑒省內外開展質量相關獎項評比活動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吳江區區長質量獎”是吳江區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榮譽,主要授予依法在我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實施卓越績效模式、使用數字化質量管理方法、質量管理取得優異成績、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有廣泛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且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為吳江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組織)。
第三條 吳江區區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促進組織取得顯著質量、經濟和社會效益為宗旨,在組織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不斷促進我區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和綜合競爭力提升。
第四條 吳江區區長質量獎每兩年至少評定一次,每年最多評定一次,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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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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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為確保吳江區區長質量獎評定過程及結果公正、科學,設立“吳江區區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
第六條 評定委主任由區政府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其他委員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評定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定辦),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管局,承擔評定委的日常工作。評定辦主任由區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 評定委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吳江區區長質量獎的評定活動,決定區長質量獎評定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吳江區區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范;
(三)審查評審結果,確保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四)提請區政府審定并批準吳江區區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名單。
第八條 評定辦的主要職責:
(一)提出吳江區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意見,制(修)訂實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范;
(二)制(修)訂評審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選拔、培訓評審員,組建專家評審組;
(三)編制吳江區區長質量獎工作計劃,開展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定標準的跟蹤研究;
(四)受理吳江區區長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宣傳和推廣;
(五)調查、監督申報組織和獲獎組織的經營管理、社會責任履行等情況;
(六)向評定委報告吳江區區長質量獎的初步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組織名單;
(七)公示吳江區區長質量獎候選名單;
(八)承擔評定委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條 吳江區區長質量獎的評審應充分聽取和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
第十條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吳江區區長質量獎申報組織的培育、發動,并積極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區各行業協會配合區市場監管局進行本行業吳江區區長質量獎申報組織的培育、發動,并積極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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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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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申報吳江區區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吳江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三年以上,符合產業、環保、質量、安全政策,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二)已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農業實施標準化生產,服務業實施服務標準化,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三)對有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或體系認證、產品注冊等要求的,產品或體系已獲得許可、認證或注冊;
(四)提供的產品、工程和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近三年各級監督抽查合格;規模以上工貿行業企業須達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以上;
(五)出口商品(如有)質量長期穩定,在國際市場上有良好的質量信譽,未被國外通報或有關部門發出質量風險預警;
(六)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
(七)申報前三年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八)申報前三年無較大質量安全、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生產安全、環境污染等事故;
(九)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具備相當的數字化信息化基礎,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或杰出的社會貢獻。
已經獲評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質量管理優秀獎)及以上質量獎項的企業,不可再申報吳江區區長質量獎。
經評定委同意,申報資格條件可作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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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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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吳江區區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并積極借鑒、吸收國外和其他省市質量相關獎項評定經驗。
第十三條 吳江區區長質量獎按照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制造業質量管理數字化水平評價規范》等標準進行評定。
第十四條 吳江區區長質量獎的申報類別分為工業、服務業、農業及其他,每屆評出區長質量獎5家。
第十五條 吳江區區長質量獎的評定包括申報組織資格審核、材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和評定委審議等內容。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應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六條 吳江區區長質量獎獲獎組織的總評分應當高于700分(總分1000分)。
第十七條 根據社會發展和實踐需要,吳江區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和分數線適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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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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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每屆吳江區區長質量獎評定前,由評定辦印發工作文件,對外公布本年度吳江區區長質量獎的申報要求和工作安排。
第十九條 申報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吳江區區長質量獎申請表》,按照吳江區區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申報材料,經申報組織住所所在地人民政府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評定辦。評定辦對申報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定符合條件的申報組織名單。
第二十條 評定辦組織材料評審組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報組織進行材料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由材料評審組出具材料評審報告,評定辦據此確定進入陳述答辯評審環節的申報組織名單。
第二十一條 評定辦組織開展陳述答辯評審。
第二十二條 評定辦根據材料評審得分(占50%),陳述答辯評審得分(占50%)綜合排名,根據排名情況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環節的申報組織名單。
第二十三條 評定辦組織開展現場評審,根據現場評審情況提出吳江區區長質量獎候選名單。
第二十四條 材料評審組、陳述答辯評審組及現場評審組均由3名以上評審員組成,評審過程由評審組組長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評定辦將吳江區區長質量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定委審議,經審議確定的名單報區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區政府發文公告,并對獲獎組織給予表揚激勵;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評定辦進行核查,并以書面形式將核查結果告知申報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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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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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吳江區區長質量獎工作經費列入區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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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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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確認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評定辦: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生產安全、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嚴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三)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出口產品遭國外退貨、索賠,并被國外通報或被有關部門發出質量風險預警;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較為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況的,由評定辦調查核實,并向評定委報告。情況屬實的,由評定委提請區政府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并予以通報。
評定委各成員單位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對發現的上述情形,及時報告評定辦。
第二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吳江區區長質量獎榮譽的獲獎組織,由評定委提請區政府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追回獎金,并予以曝光。該組織5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三十條 獲得吳江區區長質量獎滿三年的組織,在按當年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的基礎上可重新申報。
經評定再次獲獎的組織,不占用當年獎項名額。
第三十一條 承擔吳江區區長質量獎評定職責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標準進行評審。
第三十二條 評定辦應當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員,報經評定委批準后,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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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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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蘇州市吳江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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